贵州省林业厅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内设机构11:

(1)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督查、会议、接待、保密、档案、信访、后勤等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信息化工作。

(2)政策法规司(宣传部)。

拟订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审查本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林业执法监督和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指导林业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林业系统的法制教育和宣传;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

(3)造林绿化管理处(贵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种苗、造林和育林的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和石漠化治理及植被恢复;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珠江防护林工程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花卉的建设和生产,以及国有林场(苗圃)、苗木基地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林业;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评价和统计;指导全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组织造林和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制定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指导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承担林权管理,监督征占用林地和开发利用林地,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申报;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权证的采伐、运输和办理;监督和调查林业行政案件;指导木材检查站、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农村林业能源建设;指导和管理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建设。

(5)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组织编制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定额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猎捕的具体审批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实施的相关工作;承担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相关工作。

(6)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承担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和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实施;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林业、维护农民林业经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和林权管理;指导和监督林权争议调解和林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全省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7)森林公安局(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掌握全省森林火灾情况,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和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基础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和项目建议书;指导森林公安队伍的工作;协调和监督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8)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办公室。

拟订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长远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林业和生态建设中的经济调整政策和措施;组织制定林业发展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和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和补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和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财政、统计和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指导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山区综合开发和林业扶贫工作。

(9)科技司。

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和指导林业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评价,以及成果的申报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林业地方标准制定、新技术开发、专利及相关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和管理森林认证工作。

(10)对外合作与工业部。

承办全省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森工行业管理,指导林产品加工企业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战备林(木材)管理和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林业企业改革。

(11)人事部门。

负责组织、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办公场所;制定林业人才培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党群工作,对机关和在建事业单位进行目标绩效管理。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林业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林业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组长1,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