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地区(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新品种的审定。
农作物种子公司是种子的主要经营单位,负责良种的生产、加工、经销和调剂。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贯彻种子工作法规,鼓励种子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种子工作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和质量标准化,有计划地组织种子供应。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全省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鉴定和利用,由省农业科学院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进行。第七条从国外和省外引进农作物品种和种质资源,必须办理检疫手续,向种质资源保存单位登记,并交纳适量的种子保存和利用。
与国外的种质资源交流仅限于国家颁布的《中国农作物品种对外交流目录》。第八条新品种的来源应当是选育和引进并重。鼓励和支持各级农业科研、教学、农业技术和种子部门及个人选育和引进农作物新品种。第九条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其应用技术的研究应当纳入科研计划,由农业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计划地选育高产稳产、优质、早熟、抗逆性强的新品种。第三章品种审定第十条跨地区的农作物新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属于地区的品种,由地区(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审定,并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新品种必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审定品种时,首先要审定品种标准。通过审定的新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组织推广。第十二条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宣传、奖励和推广。
未经批准需要扩大试验和生产示范的品系,应当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第四章种子生产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筹集种子资金,采取国家扶持、种子公司自筹等措施,逐步达到种子生产自有资金的国家标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国有原(良)种场、国有农场和种子生产专业户,建立种子基地,实行种子专业化生产。种子基地应相对集中,具备良种生产和技术条件,无植物检疫对象。基地的种子应当经过加工,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种子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种子生产单位或个人签订收购合同。第十五条农民,主要是选育良种,因销售良种确实不能完成定购粮合同的,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赊销货款。第十六条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繁殖设施和种子生产条件,并由种子生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七条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世代更新制度。原种由育种单位提供,原种由原种或经提纯复壮生产,良种由原种生产。第十八条种子公司应当统一组织亲本繁殖和种子生产,有计划地组织种子供应。常规品种由县和乡(镇)两级培育和供应。县为原品种、新品种、乡(镇)扩大繁育推广。第十九条种子基地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实施危害种子生产的行为。第二十条棉花、油菜等农作物品种布局,实行一个生态区一个品种。第五章种子管理第二十一条育种单位和个人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和其他有关单位就通过审定的新品种进行各种形式的联营,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进行有偿转让或者利润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