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正是金融风险的法律方面。所有在贷款期间被询问的,会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消失、转移或担保权无法实现的法律事实,称为法律风险。其中,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质押物存在的瑕疵,另一类是质押物或抵押物在贷款期间发生的突发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如法律变更或专利被他人宣告无效,导致银行取得的质押物变空或价值大打折扣。这两类法律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投资者资格风险

这种风险不仅涉及到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公司法等,包括缺少与借款人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手续,导致无法满足银行的申请条件。

1,缺少法律文书就是缺少权利证书,使知识产权无法从根本上成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应该有权利证书。一旦某些权利证书丢失或能够证明所授予的权利关系的法律文件丢失,将无法核实或确定该权利的所有权。

2.我国规定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要经过年检、注册、变更等一些必要的程序。有些公司不履约就不能贷款。

当贷款期限,或者贷款申请的时间跨越年检年度时,比如某公司4月份贷款,贷款期限要在6月份检查到次年4月份。在此期间,要求律师和银行客服经理督促其进行必要的年检,否则会带来金融风险。

4.投资者不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出借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如果投资人没有国家的官方授权文件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肯定会造成财务风险。

(2)质押物瑕疵导致的风险。

1.质押物(商标或专利)未被国家商标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包括正在申请中且已到期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法获得贷款。

2.质押物的所有权尚不清楚。首先,质押物必须属于借款人或出资人,否则其归属可能涉及公司法的诸多问题。可能导致借款人、投资人或相关第三方在贷款发放后因权属问题发生纠纷、争议或诉讼,导致质押物被冻结、查封或无法实现,也可能直接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

3.存在侵权纠纷、提前终止或被宣布无效等法律风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可以随时被宣告无效,因此这种法律风险不是质押本身的瑕疵,而是一种次生风险。这就需要提前做一些法律上的防范,以保证借款的安全。

4.其他法律缺陷。

(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带来的风险

1.所有权有争议,权利不稳定。专利和商标的权属争议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构提出。一旦审查,原来的所有权地位可能会被推翻。这样,知识产权的归属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质权人和相关受益人的权利。

2.知识产权质押应当办理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商标局是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法定管理部门。由于工商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不联网,如果投资人工商登记变更,但相应权利人未在国家专利局或工商局变更,部分企业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3.宣传。商标质押后应该如何公示?7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很难通过一些便捷的方式进行查询。这使得审查商标的质押很困难。

4.相关信息的披露。有关行政部门不向社会公开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公众无法方便地查询。

5.谨慎。国家商标局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质押物时,应当将与质押物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质押。如何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过于主观,导致商标局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增加了质量审查的难度。

(4)其他风险

1,银行贷款手续不全的风险。银行的经营规则和基本政策可能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风险或漏洞。

2、处置风险。国内没有成熟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变现相对困难,存在一定的处置风险。

3.法律的交叉风险与价值评估。法律负责物质的定性方面,而评价主要是评价其量的规定性,两者之间有一些模糊的重叠部分。在这些交叉点上,律师和评估机构需要合作。即使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带有法律缺陷的质量也会导致其价值评估的失真;反之,合法符合要求却没有价值,就没有意义。鉴于上述风险,交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一)律师事务所参与模式和流程的设计与设置。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的策划、设计和流程制定。从制度上预防风险的发生,风险一旦发生,也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律师参与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质押处置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银行认可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介入金融服务,对借款人资质、贷款用途、质押权属、出质人资质、借款人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经营状况等进行调查、见证和审查。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说。贷后管理主要是监控贷后的重大业务变化,如质押物的变更或公司的关闭、合并等。担保机构主要是在放贷前监控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贷款期间如有法律风险,应及时处理,做好质押物处置的法律准备。律师服务应跟踪质押物的处置情况,为质押物的正常偿还和处置做好法律准备。同时,资产评估机构在前期评估中也要考虑未来的处置。

(三)建立银行、律师、评估、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平台。风险不是孤立的、静态的,在贷款前和贷款期间是相互关联的——一个风险和一个法律事实与其他事实是相互关联的,所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只有银行、律师或评估师是不完整的。这些中介同时提供这些服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相互独立,互不串通,但最终必须达成谅解。

(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部分管理措施的起草和修订,从源头上解决风险防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