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一、欧洲专利介绍欧洲专利公约,即EPC制度,在欧洲实施。EPC系统中的国家包括欧盟系统中的国家和非欧盟成员的国家。

欧洲专利制度是世界专利制度的发源地。EPC体系从最初的8个成员国发展到现在的32个成员国,有5个国家虽然不是EPC成员,但都承认EPC授予的专利。EPC建立的欧洲专利组织是欧洲专利局和行政委员会,负责授予欧洲专利的任务,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欧洲专利局的工作。欧洲专利局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全面负责欧洲专利的检索、审查和授权。并在荷兰海牙设立分公司,主要负责检索业务。欧洲专利局的官方工作语言是英语、德语和法语,欧洲专利申请必须使用其中一种语言。欧洲专利EPC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扩展国家: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克罗地亚。

注:1、列支敦士登和瑞士合在一起算作一个名称;2.延伸国本身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规定,但每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一项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延伸”到该国。三、欧洲专利的特点1,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

2.递交申请时,你必须提出查册要求,并缴付查册费。

3.对于通过巴黎公约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欧洲专利局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具有实质审查请求的欧洲专利申请,同时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特定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从宣布授权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所有国家生效。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所需的译文,申请人将丧失其在该国的专利权。4.申请欧洲专利所需的文件1,申请书,应当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请人是法人的,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提交日期、发明名称和优先权日(要求优先权的);

2.说明书包括: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发明详述、权利要求书;必要时,应有附图;抽象;

3.委托书

4.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优先权文件,包括在先申请的经证明的副本及其译文。五、欧洲专利程序和途径在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途径基本上有四种:

1)直接申请国内程序:直接向每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欧盟成员国申请注册;

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在欧洲专利局进行单一注册申请;一旦获得欧洲专利认证,它将向每个被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专利;

3)国内程序与PCT专利申请程序(专利合作条约)的结合:首先向PCT专利申请组织申请统一注册,然后在优先权日之后的30个月内向要求提供专利保护的各成员国确认专利;

4)欧洲专利程序与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相结合:首先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统一注册,在优先权日之后的365,438+0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程序,经欧洲专利局认证后向每个需要提供专利保护的成员国确认专利。

需要指出的是,欧洲专利代理人只被授权在欧洲专利局代理非欧盟居民的申请。同样,只有一个国家国内专利局授权的代理机构才能代理外国人在各自国家专利局的申请。1.1直接适用国内程序,直接向每个专利需要保护的欧盟成员国申请注册。这种方法只有在专利只需要在有限的几个国家(最多两三个国家)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才可行。1.2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欧洲专利条约为通过单一程序申请欧洲专利提供了许多便利,包括:

——用一种语言在专利局提交单个专利申请(非EPO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局注册,语言必须是英语、法语或德语中的一种)。

-检索报告必须对实质性问题作出初步评论,即扩大的欧洲调查报告(EESR)。经申请人同意,欧洲申请(或直接适用的欧洲专利申请)将在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连同检索报告一起公布。

-在检索报告发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需要确认是否愿意继续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由专门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部门由三名合格的技术专家组成,也是法律。

法律专家。审查部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特别是发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阐述(《欧洲专利条约》第83条和第84条);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申请是否可授予专利(《欧洲专利条约》第52、54、56和57条)。如果审查部门认为申请不能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收到书面通知,并在必要时被要求填写自己的意见,表明是否愿意对申请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欧洲专利条约》第96条第2款和第86条第3款)。当审查部门认为申请符合《欧洲专利条约》的要求时,审查部门将把欧洲专利授予需要提供专利保护的EPO缔约国(如果没有指明,则所有缔约国应被视为指定),否则,审查部门将决定驳回申请(《欧洲专利条约》第97条第1和2款)。申请人可以向欧洲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对不利决定进行复审(《欧洲专利条约》第107条)。

——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享有临时保护,至少不低于缔约国国内专利申请享有的同等保护(《欧洲专利条约》第67条)。授权的欧洲专利享有各专利授予缔约国授予其自身专利的相同权利(《欧洲专利条约》第64条第1款)。然而,欧洲的专利权人并不享有一项权利。一旦获得欧洲专利局的认证,专利申请必须在提供专利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得到确认,专利权人应提供这些国家官方语言的专利文件译文。单一的欧洲专利因此变成了一组基本上相互独立的强制性和可撤销的国内专利。此外,《欧洲专利条约》赋予第三方在专利被授予后九个月内提起异议程序的权利(《欧洲专利条约》第102条第1至3款和第123条第3款)。欧洲专利申请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不需要专利代理人(《欧洲专利条约》第58条)。如果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缔约国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必须由合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代表(《欧洲专利条约》第91条,第1款,A项,第133条,第2款)。

-欧洲专利局的统一申请程序比直接适用国内程序有明显的优势。当一项专利寻求三个或更多缔约国的保护时,程序更简单,成本更低。越是要求专利保护的国家,直接适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相对于国内程序就越有优势。虽然直接申请欧洲专利局的程序简化了在欧洲国家寻求专利保护的程序,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有限。一旦受益发明人既想在欧洲寻求专利保护,又想在欧洲以外的国家(如日本和美国)寻求专利保护,这种方式是不合适的。1.3国内程序与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的结合以及欧洲专利程序与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的结合包括以下步骤: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是《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侨民,均可以任何语言向专利受理部门(RO)提出单一国际申请,受理部门可以是设在日内瓦的国际专利局(IB),也可以是申请人国籍和居住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

——国际检索部(ISA)提出国际检索报告(ISR)并提供可专利性的书面初步意见(IPRP I)。国际检索部门的选择取决于专利申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如果国际申请的语言与所选择的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不同,则必须配备一种国际检索部门的官方语言。国际检索报告和关于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一般应在优先权日之后16个月内发送给申请人。国际申请可以使用八种语言中的一种: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德语、日语和俄语。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但不包括书面意见)将在优先权日之后18个月公布。

-非强制性的可专利性国际初步检查由国际初步检查局(IPEA)进行,选择IPEA取决于申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如果国际初步检验局认为申请不能满足《专利合作条约》的要求,申请人将收到一份书面通知,并被询问是否愿意修改申请以满足国际初步检验局的意见(《专利合作条约》第69条第1款)。国际局在开始初步检查的六个月后,应当公布第二份国际初步专利性报告(IPRPII)。如果没有人要求国际初步检查,那么IPRP一号将取代IPRP二号并予以公布。

-向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申请并不一定导致国际专利。事实上,国际专利并不存在。在优先权日之后的30个月(或者更长)内,专利申请必须进入专利权人希望提供保护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国内或者地区程序。专利申请经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权威机构审查后(如果国内法有要求的话),要么认证,要么驳回。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获得一项欧洲专利有两种可能:进入请求保护国的国内程序或进入欧洲审查阶段,在此阶段将进行新的调查,除非欧洲专利局也是国际检索部(ISA),并且在专利被授予或驳回之前,将像前面第1.1和1.2段那样进行测试。五、PCT专利申请和欧洲专利申请阶段欧洲专利局允许从优先权日到进入欧洲专利审查的期限为365,438+0个月,而不是30个月。

-准备英语、法语和德语翻译;

——在EPO-1200表格中注明专利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支付在中国的基本费用;

——自国际检索报告发表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规定的费用;

-其他欧洲搜索报告;

——在国际检索报告发表后6个月提交请求并缴纳检查费;

-缴纳第三年的续展费(一般应在第三年年初缴纳,如国际申请注册后两年);

-为第11项索赔中的每项索赔支付附加税;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EPO可以在欧洲阶段使用在国际阶段获得的报告结果,EPO可以给予申请人费用减免。如果在31个月内没有完成上述动作,申请人还可以延迟付款,通常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6.一旦欧洲专利成员国中的专利确认函得到欧洲专利的认证并刊登在欧洲专利公告上,欧洲专利将在各成员国获得国内专利的法律效力;专利必须在三个月内向所有国家确认。如果受保护国的官方语言与申请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不同,申请人应向各国专利局提交该国官方语言的译文,这大大增加了欧洲专利的成本。例如,一项涵盖5000至9000字的专利(即15至20页,每页0.20欧元,并且要翻译成六种语言),从专利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产生6000至10800欧元的额外费用。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估计,十年内翻译费用将占欧洲八国确认专利总费用的39%。翻译成本(和质量)也因译者而异。页面越多,成本越高。翻译费是欧洲专利制度特有的一项重要的附加费用,影响申请人寻求欧洲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