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江西某高校毕业的。以前是把户口转到江西,也就是学校。现在刚调回老家(外省)。可以报考江西公务员吗?
提交日期:2009年9月-14 15: 09: 1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超民子楚第04072号
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为霍瑞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郝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市郝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大学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邱,,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付晨曦,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北京市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图书公司)与被告江西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江西大学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纪卓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悦信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旭日图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西大学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傅晨曦,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旭日图书公司诉称,2007年,我公司组织人员编写了《四库全书》(简称《萧》书),是该书的著作权人。2008年6月165438+10月19日,我公司购买了江西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的《新书》。与肖相比,辛的书在写作风格、结构、内容上均有抄袭之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卓越信息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也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西大学出版社、卓悦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追回并销毁侵权图书《新课标小学语文大全》;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律师费654.38+0.5万元,购书费39.4元。
江西大学社辩称:第一,旭日图书公司不是萧的著作权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日出图书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6日5438+5月,2006年2月第一次印刷萧。显然,日出图书公司不可能是肖的所有人。第二,我社在出版新书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抄袭的责任,应由《辛》的作者那()承担。三、旭日图书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1.5万元没有相应依据。《新》一书为汇编作品,引用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新”和“小”书的字数相同且相近,旭日书局的统计不准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旭日图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卓越信息公司辩称,《新书》是江西大学出版社的正规出版物。我公司根据与江西大学签订的图书采购合同采购“新”书,有合法来源。我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已采取措施停止销售“新”书。旭日图书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5438+10月,北京金榜之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与光明日报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光明日报社出版萧的图书,独家出版权五年,但合同未约定支付报酬。2007年2月,《萧》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萧》主编为甄光浩,合著为马秀光、赵涛。全书99万字,定价59元。2007年6月10日,北京金榜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确认将小书的著作权转让给旭日图书公司。诉讼中,甄光浩、马秀光、赵涛分别发表声明,主张肖图书部在北京金邦之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所写作品的著作权归北京金邦之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仅享有署名权。现三人同意北京金榜之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将权利转让给旭日图书公司。
2008年5月,案外人霍瑞斌经同意,代替(笔名那)与江西大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合同,约定由江西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手稿《辛》,约定独家版权期为五年,基本稿酬为每千字30元。在诉讼中,张海霞在法庭上作证说,霍睿彬在代表他签字之前获得了她的同意,但他没有写这本新书。同年7月,《新》一书由江西大学出版社出版,署名“那仁雅主编”。该书98万字,定价58元,北京野禾印刷有限公司印刷5438年6月+2009年10月,北京野禾印刷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声称* * *印刷样书800本,书籍4000本。
相比之下,《新》一书中有25万字与《萧》一书相同或相近。
2008年6月+2008年10月,日出图书公司以39.4元的价格从卓悦信息公司购买了一本新书。卓悦信息公司出售的“新书”购自江西大学出版社。
本案诉讼,旭日图书公司花费诉讼费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图书出版合同、甄光浩、马秀光、赵涛的陈述、北京金邦之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声明、图书合同、张海霞的证言、小本、新书、销售图书发票、交付凭证、律师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支持。
我们认为,根据肖的署名、甄光浩、马秀光、赵涛的陈述以及北京金榜路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著作权声明,可以确认2007年6月以后肖的著作权归旭日图书公司所有,旭日图书公司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肖并获得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江西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书内容与小书内容相同。尽管江西大学出版社提交了图书合同,但合同的作者张海霞已出庭声明《新书》不是他写的。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张海霞本人。江西大学出版社未对图书合同的书名作者进行核对,因而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新书与小书有一定的相似和相通之处,而江西大学社的这部分内容没有法律授权,其行为构成侵权。江西大学俱乐部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旭日图书公司合理诉讼费用的责任。关于日出图书公司主张的道歉请求,因本案中江西大学俱乐部并未侵犯日出图书公司的人身权,该请求不能成立,我院不予支持。卓悦信息公司销售的“新”系列图书购自江西大学出版社,有合法来源,只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大学出版社停止出版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新课标小学语文四库全书》;
2.被告江西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3.被告江西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支付合理费用5039元4角;
四、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内容的《新课标语文四库全书》;
五、驳回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已交纳),被告江西大学出版社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翔
代理法官李子柱
代理法官杨
2009年6月11日
簿记员温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