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财产权简述】著作权有哪些?
答:是指著作权人以一定的方式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展示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有以下几个特点:A受保护期的限制;b往往与作品的人身权有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如合同使用的合法许可。d由于地理限制。e可以转让,可以继承,可以抛弃。
2.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实用新型和发明都受专利法保护,两者有很多区别。在我国现行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受专利法保护,都是科技发明。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的本质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这两个专利有很多区别,可以总结为:(1)实用新型比发明创造性少。
我国专利法要求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强调“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提到“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比实用新型更具创造性。
(2)实用新型的范围小于发明的范围。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或者其改进。
发明。只是在产品发明上,也可以是固定的产品发明,也可以是非固定的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范围要窄得多,仅限于产品的形状、组成或者组合所提出的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都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不可能对与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生产实用新型。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的范围要窄得多,仅局限于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有关的创新性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短。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要比发明专利短得多。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实用新型创造的过程比发明创造简单易行,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因此,法律对其保护期的规定也相应较短。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将不进行实质审查,然后予以公告,通知申请人,并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对于发明专利来说,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的程序和时间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时间也长得多。
1.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具体技术问题的具体思路,是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力使其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该技术方案一般由几个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形状、结构、部件、材料、器具、设备和装置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流程、时间、温度、压力、使用的设备和工具等。各种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的物体所做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一切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可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方法两种,如在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检验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上做出的发明。
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正确的。
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如某些技术特征的新组合和某些技术特征的新选择,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新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
2.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适合实际
采用的新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相似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个技术方案,但不能是
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或理论表达。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在于,第一,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方法,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应用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化学品、水泥等。第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不算太高,但很实用。
3.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产权,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保密。保密是指商业秘密的状态应该是秘密的,不能公开,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同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的最显著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隐私。最客观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不为大众所知”是相对的。事实上,一方面,商业秘密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特定的人所知。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通常包括:权利人内部为使用商业秘密而合法知悉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接受商业秘密并由此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根据相关合同或协议有权使用商业秘密的当事人等。知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影响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二,价值。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因为它们属于秘密”。因此,价值是商业秘密的必要特征。主要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换句话说,无论是可以直接使用的现实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的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措施。它是指权利人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权利人有主观意识是不够的,还要落实客观的保密措施。措施可以分为两类:软件和硬件。前者主要指制度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后者主要指直接措施,如加强门卫的安全措施,限制外人参观生产工艺流程,安装监控,派专人封存保管相关资料等。
上述三个条件是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没有其中任何一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利都将丧失。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也称为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也称销售侵权。
三、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称为商标侵权。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改变其注册商标,并将改变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
五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