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法律行为是什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异常专利申请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以明显相同的内容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项专利申请,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项不同材料、成分、配比、零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项实验数据或者明显捏造的技术效果的专利申请;
(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就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颜色提交多项专利申请的;
(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本条第1项至第5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根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除了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外,还可以对异常专利申请进行通报,或者建议地方专利管理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数据案例:
近日,天台法院依法对故意隐瞒事实、恶意申请执行、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执行秩序的申请执行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
李原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设计师。任职期间因劳动报酬与公司发生纠纷。李于2017将该公司诉至天台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阿利共计29399.79元。
因李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台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房地产公司支付阿利共计9万元。李收到钱款后,向二审法院撤回上诉,纠纷顺利解决。
案发一年半后,天台法院收到李从香港邮寄的执行申请书,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劳动报酬共计29399.79元,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天台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该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
立案后第三天,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交了关于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报告,并提供了银行付款凭证和李申请撤诉书复印件,以证明双方和解并自行履行的事实。
为查明事实,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李某核实情况,但李某多次拒绝接听电话,并在电话接通时回避问题。
经传唤,李到法院接受调查时,承认与房地产公司除劳动争议外没有其他经济纠纷,还收受了房地产公司9万元。收到钱后,他书面向泰州中院申请撤诉,但一直否认双方纠纷已经解决。李在收到传票后,还多次举报法院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
中国台州网-恶意申请执行的申请人被依法拘留。
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