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概括案件涉及的所有专利法问题

1,有专利授权确认的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为收到被诉决定之日。案卷证据能够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告决定的,以实际收到日期为准;如果立案证据难以证明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行政相对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的时间另有规定或者约定,且该规定或者约定有利于行政相对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收到相关决定的日期”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2.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限定的技术特征,我们不能在没有明确限定含义的情况下进行抽象解释,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3.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限定的技术特征,不能在没有明确限定含义的情况下进行抽象解释,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于描述发明创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不限于与被保护物的安装位置或者连接结构有关的技术特征,还包括与被保护物在特定情况下的用途、适用对象和使用方式有关的技术特征。

5.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于描述发明创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不限于与被保护物的安装位置或者连接结构有关的技术特征,还包括与被保护物在特定情况下的用途、适用对象和使用方式有关的技术特征。

6.在实用新型专利中,说明书和附图中所包含的、对于实现该功能特征所限定的功能和效果必不可少的形状结构特征和非形状结构特征,都对该功能特征有实质性限制,构成该功能特征的内容,在判断侵权时应当予以考虑。

7.如果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没有将自己清楚知道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中,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认为专利权人明确不寻求保护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一般不应通过等同侵权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8.在先权利抗辩中“原始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控侵权人已尽力证明其主张的原范围是合理的,而专利权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一般可以认为被控侵权人是在原范围内实施的。

9.承诺销售行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以销售的实际发生为依据。承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影响专利产品合理定价、减少或延迟专利权人的商业机会等损害。因此,承诺销售行为的实施者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仅实施了许诺销售的行为,专利权人难以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具体损失,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以立案证据所反映的侵权情节为重点,通过法律赔偿的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10、在涉及信息网络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中,如果被诉侵权行为的部分实质环节或者部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则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在中国境内。被控侵权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不是判断侵权实施地的唯一因素。被控侵权人仅以服务器位于中国境外为由辩称其行为不侵犯我国专利权,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