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不备案会有什么后果?
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无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两条的内容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从其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在主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无效的人看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他们将这一指导性条款视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条款。事实上,我国民事主体之间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完全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从我国合同法第324、342、344、346条的规定来看,向行政机关备案并不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据此,专利法只要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要求备案。如果仔细分析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备案行为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请注意,本规定要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在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之前,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没有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生效。而且这一条并没有规定不备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未经备案无效的情况下,有效合同没有理由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前应当办理批准或者核准登记手续的,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或者核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登记后不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订立后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不影响其效力。至于法律后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但到目前为止,作者还没有找到这样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则,如果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后果,就不可能按照一个笼统的规定让行为人承担责任。同时,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将备案期限限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也是不适当的。正因为如此,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人或者因某种原因未在专利许可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备案的人,不能再进行备案。如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以该条款作为限制权利人的依据,就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已经生效的合同,仅仅因为三个月内没有备案,就会变得无效,违背了公平、效率、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