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下班后打开包,要求查看,是否侵权?
当然是侵权。你可以起诉你的公司。以下是相关案例。每次下班,“请主动开包配合安保工作”之类的话,都会在百利路百货的员工通道里的喇叭里反复播放。观看过道墙上的“员工须知”,上面写着“员工离开商场时应主动打开书包接受检查”等等。大部分员工打卡后走到大门口都会打开书包。站在旁边的保安往包里看了看,员工可以通过。对于一些书包大的员工不主动打开,保安会制止,让他们打开书包检查后再放行。日前,本报记者调查了此事。楼内几位员工表示,实在无法理解和接受公司的决定。前段时间公司也要求员工下班后打开书包检查,但在大多数员工的强烈反对下,只实施了两天。谁知65438+2月5日上午,一楼主管向大家宣布,公司再次执行下班包检规定。如果员工不主动开袋,楼层主管有权开袋检查。员工们都说,除了接受这样的检查,他们别无选择。关于“包检”,百里岛百货副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之所以建立包检制度,主要是因为接到了很多商贩的投诉,他们商场的商品屡屡丢失。此前公司执行这一规定时,遭到了很多员工的反对,甚至产生了一些纠纷。针对这种情况,公司领导在向中层领导宣布这一决定时,特别指出只要求员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坚决不允许出现强行检查书包和保安翻员工书包的现象。估计是楼层领导和员工沟通过程出现偏差,保安在实际检查时不应该拦截员工并接触其书包。副总经理还表示,员工是否接受开箱检查完全是自愿的,公司不会因为员工不接受此类检查而对其进行处理或辞退。至于“员工须知”中要求员工“主动打开书包”的字样,他们会立即改为“主动打开”。员工下班时商家“查包”,这不是第一家百货公司。这种事件也很常见,有的是“被迫”,有的是“自愿”。那么,员工是否可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那么商家是否可以免责?■包检“自愿”论不能成立。周亚军律师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商场“包检”的行为。首先,他认为这种行为名为自愿实则强迫。众所周知,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销售人员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所以在领导和员工之间,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员工之所以屈服于领导所谓的自愿“包检”要求,是因为不想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如果他们不“自愿”托运行李,可能会丢掉工作,那就只能违心地“自愿”,这不是员工真正的意思。所以:是自愿的,但是是被迫的!其次,如果真的有人偷货,那么这种人不会超过所有员工的1%,否则,百货公司很可能已经被偷了。作为领导,不能查处偷货的人,说明自己无能,无能。同时,以上事实也说明,百货公司99%的员工都是好人,遵纪守法。“查包”是对这些人的侮辱!以领导的无能,不仅不自责,反而侮辱了99%的员工,同时也丧失了道德!第三,人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应该得到尊重。一个不尊重员工人格的人,永远也管理不好一个企业!一个侮辱员工人格的人,必然导致企业破产。因为,人格侮辱在人们心中点燃的屈辱和愤怒之火,足以摧毁任何一个企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它包括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尊重。“查包”的行为表达了对员工道德品质的怀疑和践踏。所以是违法的,必须马上改正。而且人身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买卖,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除非依照法律,否则不得限制或剥夺这一权利。所谓的“自愿”理论是不能成立的。此外,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社会和谐首先要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如今,调解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工会制度,使其独立,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成为当务之急!■百货公司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张永民律师认为百货公司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他说,首先,中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处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之下,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其立法原则和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百货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员工下班后要检查书包,这违反了我国现有法律,是对员工进行搜查的违法要求,也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检查员工书包本质上是搜查的一种形式,而法律规定搜查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特定机关进行,所以百货公司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检查员工的书包也会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员工放在书包里的东西是个人的,也可能有不方便别人知道的私人物品,所以强制搜包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此外,张律师还认为,百货店的名称是自愿的,但具有强制性。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隶属和管理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而当前的就业形势使得这种不平等更加突出。这也导致了百货公司员工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接受包检,只是以“自愿”的形式表现出来。■公民携带的物品是人体的延伸,也受法律保护。律师苏认为这一规定是违法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制止扣押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非法搜查和扣押职工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工会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者支持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超市规定员工打开随身物品接受安检人员检查是违法的。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是肯定的。公民携带的物品依附于人身权利,是人体的延伸,也受法律保护。商场作为用人单位,不具备我国某些司法机关的权限,也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也没有经过人大授权。规定其员工主动接受检查,与法律法规不符。同时,这一规定也会对其员工的心理和人格尊严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制止和推动,就会使我国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应该禁止该事件,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中央政府对全社会的要求。■百货公司的“拎包入住”行为并不违法。对于商场的“拎包入住”行为,战凯律师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单位的性质和工作条件决定了单位的管理模式。超市或商场行业在自身的管理模式上有一定的特殊性。为维持正常运转,单位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对于超市员工如何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规定。首先,百货公司的包检查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接受一定的约束,服从单位的管理。百货公司的这种管理模式应该早就有了。员工去百货公司上班,就应该知道自己要接受这种管理模式。员工都知道这一点。中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更何况百货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根据这种从属关系,在不违反自愿的情况下,其次,百货商店的管理不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百货公司采用这种管理方式已经成为一种惯例。每天下班后都要在固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如果员工认为自己的包包有隐私,不想被人知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比如在工作时存放,不要带入工作场所。既然他们知道会被检查带进工作场所,说明包里没有隐私。而且百货公司的管理也没有侵犯员工的人格权。需要明确的是,百货公司的检查并不能推定某个人就是小偷。这种检查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数,下班后要检查每一个相关的人,而不是怀疑某个人或某些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在检查过程中并没有受到贬低,更不要说侵犯其人格权了。但是,百货商店的经营虽然不违法,但也不是现代企业的先进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这种管理方式会逐渐消失。■商场“包检”行为属于严重侵权。戴裕兴认为,商场对员工的“包检”行为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不应该出现。戴说:“但这种现象在许多商场和超市并不少见。”。“拎包入住”事件暴露和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商场侵权问题严重,二是员工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或无奈,但这两个问题受多种因素影响。商场侵权表现为商场根本无权实施这种行为,因为只有在公民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对象行使这种权利,而商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公民实施这种行为。其严重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全体职工的普遍侵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在于,商场事先假设所有基于信任雇佣的员工都是盗窃自己财物的小偷。也不同于过去在商场或者超市搜索客户的情况,因为没有针对性。还有一点可能也是商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点,即商场通过通知或广播提醒员工自动配合检查。能说商场没有侵权吗?事实上,员工的意愿是一种形式,而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实表达。是受就业等诸多因素影响的无奈之举。因此,该员工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配合不能构成商场行为的正当理由。■“装袋”是对员工最基本人权的明显侵犯。杨仲凯律师说,企业和员工密切相关。当今社会,哪里有劳动关系,哪里就有企业和员工。然而,由于企业的主导地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百货公司员工“装袋”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下班后在百货公司为员工“拎包”的行为,是对员工“人格权”的严重侵犯。百货公司要求“包检”,员工不同意就得强行检查。这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员工可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职工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现在世界各国都很重视人权的保障,百货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最基本人权的明显侵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百货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是对人权保障的挑战,是法律不会允许的。同时,百货公司的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雇佣关系,但仅限于双方的劳务,在其他方面应当尊重和平等;百货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当然,除非我国法律对“搜包”甚至搜身的问题另有规定;比如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作出的特殊规定,国家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需要,都可以搜索。此外,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员工可以“被检查”,在不侵犯员工人身权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因为如果双方自愿,就符合合同法中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百货公司对员工“查包”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百货公司在没有事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突然对员工进行“查包”,就损害了员工的人格权。综上所述,百货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对人格权的严重侵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员工可以起诉他们或者用其他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