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委托投资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投资人原则上应为省内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总额654.38+00万元以上。此外,主要投资者和其他企业的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前两年连续盈利;

(五)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和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投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5%。其余个人投资者的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有相对分散的股份。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需要增资扩股的,增资扩股方案由当地县级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审核,经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增资后,主要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仍应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一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本,且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主要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要出资人发生变更且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县级政府初审,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审核,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