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有哪些重大突破?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所有制结构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和创新。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它既包括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包括其他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经济。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没有其他所有制经济,就会脱离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初级阶段的现实。因此,不能因为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就把它们排除在基本经济制度之外,也不能因为它们属于基本经济制度,就认为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可以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有机统一起来,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党在所有制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改革开放前,由于对基本国情的认识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一直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成,即使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只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改革开放后,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逐步深化,从称之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强调“公有制经济和各种经济成分的长期发展是一项长期政策”, 而后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这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认识,不仅在理论上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而且在实践上使我国进入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阶段。

第三,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实行什么样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能以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来判断。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