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微生物保藏管理条例
(1)各保藏管理中心有权从国内有关单位收集和获取有价值的菌种。
(二)单位或者个人分离、培育或者引进具有一定价值的菌种的,应当及时向相关保藏管理中心提交该菌种的复制培养物和详细信息。只有被确认有保存价值的人才能进藏。
(3)以下菌种均为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均需要到相关中心办理进藏手续。
1.申请专利的菌株;
2 .涉及科研成果的菌株上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3.新物种和新品系。第五条保存
(一)保藏管理中心保藏的菌种必须有详细的菌种历史和相关实验数据。
(2)各保藏管理中心应采取适当、可靠的方法保藏所负责的菌种,以避免菌种污染或死亡。
(三)保藏管理中心应制定安全、严格的保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保全管理中心应尊重申请保全的单位或个人的工作成果,并为* * * *作证,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传播。第三章命名和编目第六条命名
委员会学术组负责分类命名、统一翻译等事宜,有关方面予以配合。第七条编目
(一)菌种目录是国家掌握生物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或修订了以下目录:
1.中国菌株目录;
2.各保藏管理中心的菌种目录;
3 .国家专利或保密菌株目录;
4.其他菌株的必要目录。
(二)保藏管理中心应将新采集的菌种于每年指定日期报委员会进行定期通报。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国菌株目录》中所列菌株的菌株编号。第四章供应和交换第八条国内供应
(一)各单位需要菌种时,必须出具公函,写明菌种名称、菌种编号、型号、数量和用途。各用户在获得有关保藏机构提供的菌种深入研究的结果时,应在结果报告中注明提供菌种的单位。
(2)凡国家允许邮寄的菌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密包装。
(三)对人、动物、植物有感染性的病原微生物、产抗生素菌株和保密菌株,供应使用时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管理措施执行。第九条国际交流
(一)国内未保藏的菌种需要从国外进口时,单位要用中英文编制清单(包括名称、种类、菌种号、所在国和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一式三份,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交有关保藏中心办理。
(二)单位或个人从国外获取或交换菌种时,应及时将该菌种或其培养物的副本连同资料一起到相关保藏管理中心进行保藏。
(三)从国外引进高致病性且国内尚未发现的病原微生物药物、动植物菌种,应当事先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外国向我国索取菌种时,负责供应的单位应按国家科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资源出口管理办法》办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菌种筛选、保藏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因菌种保藏管理不当造成危害或损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生效。第十二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菌种保藏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