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买了这个专利谁就是专利权人吧?

法律主观性:

侵犯专利权是指独占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但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实施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专利权人同意,也有权实施其发明创造。这是一个原则。但是,为了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不再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这是对专利权的重要限制,被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产品包括:一是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首次用户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受强制许可的利益而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使用和销售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制造、使用、配制,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这就是先发制人的原则。3.善意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专利产品。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销售的不知道是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一个经销商都没有义务在使用或销售之前,去搞清楚一个专利产品是如何进入流通领域的。这种对专利权人权利的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的生产生活。4.外国运输工具经营中专利产品的使用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根据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用目的而在其装置、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的限制。5.非商业使用《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将有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不视为侵权,因为这不属于商业行为。将专利用于非商业目的,无非是发展科技、教育和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它还包括出于教育目的和个人或家庭目的使用专利。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